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教育部體育署 臺教體署競(一)字第1020026127號函核准
ㄧ、宗 旨:為提升我國羽球競技運動發展,選拔優秀選手,特舉辦本賽事。
二、指導單位:教育部體育署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。
三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羽球協會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、苗栗縣政府。
四、承辦單位:苗栗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、苗栗縣巨蛋體育館。
五、協辦單位:臺灣省體育會羽球協會、各直轄市體育(總)會羽球協(委員)會、
臺灣省、福建省各縣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、苗栗縣體育會。
六、贊助單位: 勝利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亞柏EZ購、土地銀行、合作金庫銀行、勝昌製藥
七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(週二)至11月24日(週日)。
八、比賽地點:苗栗縣巨蛋體育館 (苗栗縣苗栗市福麗里國華路1121號)。
九、比賽項目:
(一)團體賽:1.六年級男生組 2.六年級女生組 3.五年級男生組 4.五年級女生組
5.四年級男生組 6.四年級女生組
(二)個人賽:1.六年級男生單打 2.六年級男生雙打 3.六年級女生單打
4.六年級女生雙打 5.五年級男生單打 6.五年級男生雙打
7.五年級女生單打 8.五年級女生雙打。
十、參加資格:
(一)各組每隊選手至少四人唯不得超過十人,每人限報一組。
(領隊、管理各1名、教練至多2名)。
(二)以學校名稱組隊參加(限同校學生,轉學生需學籍滿一年),選手須以學生證或在學
證明書或學校統一開據證明為憑。
(三)團體賽報名,低年級可跨組報名高年級組,高年級則不可報名低年級組。
(四)女性選手不得參加男生組比賽,男性選手亦不得參加女生組比賽。
十一、報 名:
(一)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02年 10月10日(週四)24:00止。
(二)報名方式:一律採MAIL報名,MAIL至[email protected]。
(三)報名結果:一律上網公告,如有問題請MAIL至[email protected]。
(四)報名費用:
1.團體賽:每隊新臺幣1000元。
2.個人賽:單打每人新臺幣300元、雙打每組新臺幣400元。
(五)繳費方式:
1.由土地銀行各分行取無摺存款單直接存入 (存款人請寫單位姓名),免手續費。
2.由其它金融機構採存簿電滙入戶( 存款人請寫單位姓名 )。
3.不接受金融卡轉帳及郵局劃撥繳費。
4.存入戶名:中華民國羽球協會。
5.存入銀行帳號:土地銀行(代號005)/ 長安分行;帳號:008-005-335508。
十二、比賽用球: 勝利比賽級羽球。
十三、抽 籤:
(一)102年10月17日(週四)下午14:00於「本會」舉行,不到者由「本會」代抽,
不得異議。
(二)種子之分配:1.團體賽:依上屆比賽之成績排定。
2.個人賽:依上屆比賽之成績排定。
十四、比賽辦法:
(一)本比賽採用「本會」公布之最新羽球規則(依「世界羽聯」最新規則)。
(二)1.團體賽:採單打三點加雙打二點共五點,勝三點為勝,選手不得兼點。(同一人不
得兼任同一場比賽之單、雙打)。
2.個人賽:每人限參加一項,不可兼任單打及雙打。
(三)1.團體賽:各組比賽出場順序為單、單、雙、雙、單,大會有權調整出場順序,必
要時得拆點同時進行比賽,球隊不得異議。
2.個人賽:各組比賽均以三局二勝定勝負。
(四)賽制:團體賽:視報名隊數決定採循環賽或淘汰賽,於抽籤時宣布。
個人賽:採單淘汰制。
(五)如採循環賽時,積分算法如下:
1.勝一場得二分,敗一場得一分,棄權得零分;積分多者為勝。
2.二隊積分相等,勝者為勝。
3.三隊以上積分相等,以積分相等之相關隊伍,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:
(1)(勝點和)-(負點和)之差,大者為勝;若相等則以下列局數計算之。
(2)(勝局和)-(負局和)之差,大者為勝;若再相等則以下列分數計算之。
(3)(勝分和)-(負分和)之差,大者為勝;若再相等,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。
(六)各參加比賽單位,應於賽前30分鐘到場,團體賽比賽前30分鐘應填寫出場名單,
提交大會競賽組。
(七)若有空點現象時,依下列方式處理:
1.出賽時,雙方選手必須全體列隊,核對各點出賽選手身份無誤後,開始進行比賽。
比賽結束前,若出賽選手有人、證不符之情況得再次要求核對選手身份。
2.若出賽學校選手不足時,應於排點前向大會申明,並告知對方隊伍,且只可將選
手排在前面各點,中間不得有空點,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之勝點(若未告知
時,則該場比賽對方有權重新排點。唯選手不足之一方無權重新排點)。
3.比賽期間若因某隊選手受傷而人數不足,空點只可排於最後順位,空點過半即喪
失參賽資格。
4.出賽時,若有資格不符之選手,不得填入出賽名單中。
(八)本賽程經抽籤排定後,於賽前一週公佈於本會網站。
(九)選手應遵守本競賽規程、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,若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,即取消比
賽資格:
1.比賽時間逾5分鐘不出場者,或無故棄權者(以球場掛鐘為準)。
2.有放水或打假球者。
3.冒名頂替資格不符者。
4.未攜帶附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正本,無法證明本人者。
(十)選手於參賽期間因病(傷)無法出場者,如檢附公立或區域等級以上醫院之診斷
書,得保留已賽之賽事成績。
(十一)比賽時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改期或補賽時得由大會競賽組宣佈調整,參賽選手務必
遵守。
(十二)如遇抗議情事,抗議者須於事實發生30分鐘內提正式抗議書並繳交新台幣貳仟元
保證金予大會,審判委員會召集人應立即召開審判委員會開會審議,審議結果為
最終判決,不得再行抗議,抗議成立,保證金退回,抗議不成立,保證金不退回。
十五、領隊會議:102年11月18日(週一)晚上20:30 (苗栗縣巨蛋體育館)。
裁判會議:102年11月18日(週一)晚上21:00 (苗栗縣巨蛋體育館)。
十六、獎 勵:
(一)各組優勝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盃及獎狀。
(二)獎狀之發放標準如下:
1.前3名得獎單位每位選手皆頒發獎狀乙紙,唯教練人數最多不得超過2位。
2.並列第五名之得獎單位,全隊只頒發獎狀乙紙。
十七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由大會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,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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