羽球教學

國際羽球規則 (17):執法人員及申訴

17. 執法人員及申訴
17.1 裁判長自始至終都負責指揮錦標賽或賽會的每一部門。
17.2
裁判員一經指派,即負責球賽的進行及場地和其周圍發生的事。裁判員應向裁判長報告。
17.3 當發球員發球犯規時,發球審察員應宣判發球犯規(規則 9.1)。
17.4 司線員應指出羽球落在所負責的整(多)條界線為`界內´或`界外´。
17.5
執法人員對事實的判決為終結,因他負責此事,除非是依裁判員所見,司線員做了一個有違常理明顯的誤判,這時裁判員應更改其判決。
17.6 每一裁判員應:
17.6.1
維護和執行羽球規則,一旦`犯規´或`重行發球´發生時應即高聲宣判;
17.6.2 對於任何爭論觀點的申訴,在下一次發球前,就應給予判決;
17.6.3 讓球員及觀眾知道球賽進行的情況;
17.6.4 指派或更換司線員或發球審察員時,應與裁判長協商;
17.6.5 若未指派其他的場地執法人員,其負責的職務須經妥善安排;
17.6.6
若指派的執法人員未能看到的事件,應代為判決或`重行發球´;
17.6.7 記錄及向裁判長報告與規則 16有關的所有事項;
17.6.8
只向裁判長提出不滿的申訴事件中有關規則的問題。(這種申訴必須在下一次發球前就處理,或,如果在球賽結束時,提出申訴的一方離開場地前處理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