羽球教學

國際羽球規則 (16):繼續比賽,行為不當,罰則

16. 繼續比賽,行為不當,罰則
16.1
除了規則16.2和16.3允許之外,比賽應自第一次發球起繼續不斷,直到一場球賽結束。
16.2
休息時間
16.2.1
在每局某方先到達11分時得有不超過60秒的休息,
16.2.2
在第一局和第二局之間及第二局和第三局間得有不超過120秒的休息,在所有比賽中都允許。
 
(有電視轉播的比賽,裁判長在賽前應決定規則16.2的休息時間是強制的且固定的)。
16.3
暫停比賽
16.3.1
非球員所能控制之特殊情事發生時,裁判員認為必要,可暫停比賽一段時間。
16.3.2
有特殊情況時裁判長可指示裁判員暫停比賽。
16.3.3
如比賽必須暫停時,雙方分數保留,比賽繼續時,由保留分數算起。
16.4
延遲比賽
16.4.1
無論任何情況下,不得為了使一球員獲得恢復體力或調整呼吸或接受指導而延遲比賽。
16.4.2
裁判員是唯一能夠判定比賽暫停之人。
16.5
指導及離開球場
16.5.1
只有在球不在比賽中時(規則 15),球員才能在比賽中接受指導。
16.5.2
除規則 16.2規定之休息時間,未經裁判員之允許,球員在比賽中不得離開球場。
16.6
球員不應該:
16.6.1
故意造成延遲或比賽暫停;
16.6.2
故意修改或破壞羽球以改變羽球的速度或飛行;
16.6.3
態度不禮貌;或
16.6.4
羽球規則中尚未規定的不正當行為。
16.7
行為的管理
16.7.1
裁判員應注意違反規則 16.4, 16.5或 16.6者並
16.7.1.1
對違反的一方提出警告;
16.7.1.2
若已提出警告,再違反者即判犯規。某方兩次違反的犯規應視為持續違反;或
16.7.2
惡劣或屢犯者,或違反規則 16.2者,再判犯規、並立即將犯規者的情形向裁判長報告,因裁判長有權取消其該場比賽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