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2年第一次排名賽男單冠軍周天成
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教育部體育署 臺教體署競(一)字第1020013720號函核准
一、宗 旨:為提升我國羽球競技運動發展,選拔優秀選手,特舉辦本賽事。
二、指導單位:教育部體育署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。
三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羽球協會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、臺中市政府。
四、承辦單位:臺中市體育總會羽球委員會。
五、協辦單位:臺灣省體育會羽球協會、各直轄市體育(總)會羽球協(委員)會、
臺灣省、福建省各縣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、臺中市體育總會。
六、贊助單位: 勝利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
七、比賽日期:中華民國102年07月23日(週二)至07月28日(週日)。
八、比賽地點:逢甲大學 (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100號)
九、比賽項目:
(一)甲組男子單打(二)甲組男子雙打(三)甲組女子單打(四)甲組女子雙打
(五)甲組混合雙打(六)乙組男子單打(七)乙組男子雙打(八)乙組女子單打
(九)乙組女子雙打
十、參加資格:
(一)凡中華民國國民均可報名參加。
(二)甲組排名賽限「本會」甲組選手。
十一、報 名:
(一)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102年06月27日 (週四)24:00止。
(二)報名方式:一律採網路報名,報名網址 http://60.250.32.205/contest/。
(三)報名結果:一律上網公告,如有問題請MAIL至[email protected]。
(四)報名費用:
1.甲 組:單打每人新臺幣500元,雙打每組新臺幣600元。
2.乙 組:單打每人新臺幣500元,雙打每組新臺幣600元。
(五)繳費方式:
1.由土地銀行各分行取無摺存款單直接存入 (存款人請寫單位姓名),免手續費。
2.由其它金融機構採存簿電滙入戶( 存款人請寫單位姓名 )。
3.不接受金融卡轉帳及郵局劃撥繳費。
4.存入戶名:中華民國羽球協會。
5.存入銀行帳號:土地銀行(代號005)/ 長安分行;帳號:008-005-335508。
十二、比賽用球: 勝利比賽級羽球。
十三、抽 籤:102年07月10日(週三)下午14:00於「本會」舉行,不到者由「本會」代抽,不得異議。
十四、比賽辦法:
(一)本比賽採用「本會」公布之最新羽球規則(依「世界羽聯」最新規則)。
(二)各組比賽均採三局二勝制,每局以21分計算。
(三)賽制:1.甲組:會外賽採單淘汰制,會內賽採雙敗淘汰制。
2.乙組:採單淘汰制。
(四)種子選手由大會根據102年度第1次全國排名賽成績排定,如因公經本會同意未參加102年度第1次全國排名賽者,則以「世界羽聯」最新排名排定。
(五)本賽程經抽籤排定後,於賽前一週公布於本會網站。
(六)選手應遵守本競賽規程、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,若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,即取消比賽資格:
1.比賽時間逾5分鐘不出場者,或無故棄權者(以球場掛鐘為準)。
2.有放水或打假球者。
3.冒名頂替資格不符者。
4.未攜帶附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正本,無法證明本人者。
(七)選手於參賽期間因病(傷)無法出場者,如檢附公立或區域等級以上醫院之診斷書,得保留已賽之賽事成績。
(八)選手如遇連場則應給予30分鐘休息,大會有權調整比賽時間與場地,選手不得異議。
(九)比賽時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改期或補賽時得由大會競賽組宣佈調整,參賽選手務必遵守。
(十)如遇抗議情事,抗議者須於事實發生30分鐘內提正式抗議書並繳交新臺幣貳仟元保證金予大會,審判委員會召集人應立即召開審判委員會開會審議,審議結果為最終判決,不得再行抗議,抗議成立,保證金退回,抗議不成立,保證金不退回。
十五、獎 勵:
(一)甲組排名賽獎金分配表。
本比賽總獎金新臺幣:353,400元
組別 | 男子單打 | 男子雙打 | 女子單打 | 女子雙打 | 混合雙打 |
第一名 | 20,000 | 28,000 | 20,000 | 28,000 | 28,000 |
第二名 | 10,000 | 14,000 | 10,000 | 14,000 | 14,000 |
第三名 | 7,000 | 9,800 | 7,000 | 9,800 | 9,800 |
第四名 | 6,000 | 8,400 | 6,000 | 8,400 | 8,400 |
第五名 | 5,000 | 7,000 | 5,000 | 7,000 | 7,000 |
第六名 | 4,000 | 5,600 | 4,000 | 5,600 | 5,600 |
第七名 | 3,000 | 4,200 | 3,000 | 4,200 | 4,200 |
第八名 | 2,000 | 2,800 | 2,000 | 2,800 | 2,800 |
(二)凡獲得乙組男子單打前三名、雙打前二名及乙組女子單打前三名、雙打前二名之選手,報請「本會」晉升為甲組球員。
十六、本賽事為「2014仁川亞運」第一階段第三期選手選拔參考依據,如入選「2014仁川亞運」培訓隊之選手應至國家選手訓練中心接受集訓。
十七、本競賽規程由大會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,修正公布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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